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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玛尔斯石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2026-03-25

关于对福建省玛尔斯石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玛尔斯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8TK0KG54 ):

我局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泉税二稽处告〔 2026 〕 3008 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 年 3 月 25 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泉税二稽处告〔 2026 〕 3008 号

福建省玛尔斯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3MA8TK0KG54 ):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福山石材加工集中区曾庄汇恒汇众 A2 栋)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证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查证你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1. 经查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2. 经查实,2021 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上饶市广典建材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份(涉及金额合计 1225613.2 元,税额合计 159329.72 元,价税合计 1384942.92 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证实,上述 17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于所属期 2021 年 9 月、 10 月申报抵扣,共申报抵扣税款 159329.72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明证据有相关受托协查资料及附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饶市广典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判决书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非正常户查询记录、申报纳税资料和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

(二)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 2023 年 7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764 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拟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 1225613.2 元,税额合计 159329.72 元,价税合计 1384942.92 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17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之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59329.72 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 7966.49 元。
  4.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6 〕 50 号 )第二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48 号)之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 4779.89 元。
  5.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 2011 〕 230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 2012 〕 2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207 号)之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 3186.59 元。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62 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 2023 年 7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764 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未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拟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你公司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 47310.10 元。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追缴税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本次检查拟查补税费合计 222572.79 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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